(2015)奇老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春燕与王安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老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王春燕,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6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被告:王安民,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5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址同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燕与被告王安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红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王安民未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燕撤回对被告王安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原告王春燕自行负担。审��员陆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