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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建敏与阿克苏市华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敏,阿克苏市华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敏,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赵菊英,女,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市华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44号。法定代表人杨忠智,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涛,新疆忠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建敏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市华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赵建铭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建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赵建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建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艳代理审判员  赵培培代理审判员  曹燕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