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高路楠与通化市成瑞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成瑞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65号申请招执行人:高路楠被执行人:通化市成瑞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路楠与被执行人通化市成瑞广告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凭此裁定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