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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齐XX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梁XX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9月21日经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即王XX和王XX。被告于原告外出打工期间无故离家出走,到目前已有两年多时间。另被告离家出走时带走现金1万元。现双方再在一起生活已无实质意义,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共同生活期间因无财产及债权、债务,故无财产纠纷,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双方离婚后孩子归原告,抚养费由原告自担。至于被告带走的1万元钱,现对双方而言已无所谓。基于双方的以上情况,原告认为,双方已符合离婚条件,特别是双方已无感情可言及已分居两年的情况。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所生两个子女即长女王XX(14岁),长子王XX(11岁)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双方无财产、债权、债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后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两个子女即王XX和王XX。近期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双方分居。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所生两个子女即长女王XX(14岁),长子王XX(11岁)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十余年,且双方生育一女一子。虽近期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有些摩擦,但没有太大的利害冲突。只要双方珍惜感情,相互关怀,相互尊重,多沟通,多理解,勇于开展自我批评,改正自身缺点,夫妻关系的紧张程度还有望得到缓解,双方之间的隔阂亦不难消除。诉讼中经本院做双方和好工作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红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