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立刑监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海金贪污、受贿罪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本立刑监字第00031号王海金:你为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本县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本刑二终字第00018号刑事裁定,认为你不构成犯罪,向本院提出申诉。你提出如下申诉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溪市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驾校)系有限责任公司,申诉人作为股东分款系公司行为,不构成贪污罪;2、与于某某的纠纷系因工作产生,给付于某某的10万元系在公安局领导参与下进行的,此款申诉人没有占用,不构成贪污;3、3万元油卡系司机履行职务过程中肇事,因尚未核准赔偿数额所采取的一种变通方式,不构成贪污;4���报销医药费及体检费属于违纪;5、收受宋某某10万元系因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申诉人并未私自为宋某某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6、下属单位职员的年节礼物属于礼尚往来,不构成受贿犯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你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关于你提出证人邢某某证言可以证明你真实入股,某某驾校在注册时借用的停放处四台车已经归还,则某某驾校系真正的有限责任公司,分款行为不属于贪污的申诉理由。因邢某某并非某某驾校职员,且某某驾校在2004年注册成立时的实物出资及场地均为国有固定资产,其资本积累是在国有固定资产上完成的,则某某驾校并不属于严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你的这一申诉理由,本院不予��纳。关于你提出与于某某的纠纷系因工作产生,给付于某某的10万元系在公安局领导参与下进行的,此款你没有占用,不构成贪污犯罪的申诉理由。因该起事件系因你为泄私愤引起的,并非职务行为,证人王某甲亦证实其按领导安排督办你向于某某赔偿事宜,故此款应为你贪污款。对你的这一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报销医药费、体检费属于违纪,不应视为贪污犯罪的申诉理由。因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医疗体检费用的负担原则,却利用你为停放处领导的便利,将个人应负的费用以报销的方式侵吞归为己有,你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对你的这一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3万元油卡的起因是司机在工作过程中肇事,由于最终的赔偿款没有经过司法部门的核定,单位没有办法走账,所以采取的一种变通方式,此款尚未核销,不属于贪污的申诉理由。因油卡系本溪市交通警察支队公共财产,你将其用于个人办私事交通肇事赔偿款,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你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对你的这一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收受宋某某10万元是因为双方具有亲属关系,并未私自为宋某某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犯罪的申诉理由。从你的供述及宋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你在担任交警支队主要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宋某某承包了两项工程,并在其他方面给予宋某某帮助,你收受宋某某10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对你提出的这一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下属单位职员的年节礼物属于礼尚往来,不构成受贿犯罪的申诉理由。你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涉案的几位下属年节送礼的目的均为了同作为直接领导的你处好关系,以便日后得到特殊照顾,并感谢在平时工作中你��予的关照,你在收受钱款时内心也十分清楚送礼人的目的系与你的职务有关,你在平时工作及交流、提拔、使用上亦给予上述人员不同程度关照,故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对你提出的这一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