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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泊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泊头市郝村镇流澥寺村村民委员会与封卫华、封卫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泊头市郝村镇流澥寺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桑海洋,村委会主任。被告封卫华,农民。被告封卫国,农民。被告韩振恒。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马春发审判员耿艳海审判员商保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