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其全与被告任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其全,任晓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95号原告何其全,男,59岁。被告任晓容,女,43岁。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其全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晓容所有的价值24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以其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大树路182号怡心苑1栋5单元2层1号住房(房产证号:房权证监证字第004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3)字第04069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其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任晓容价值2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对原告何其全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大树路182号怡心苑1栋5单元2层1号住房(房产证号:房权证监证字第004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3)字第04069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