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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王庆红违法占地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局长。被执行人王庆红。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王庆红违法占地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听证和法院调查,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广柱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