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瑞芳与被告白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芳,白俊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周瑞芳被告白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芳与被告白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瑞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俊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瑞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瑞芳撤回对被告白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瑞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雪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天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