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建锋、李海军等与涂金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福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建锋。申请人李海军。监护人李良福。委托代理人黄超华,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涂金莲。申请人李建锋、李海军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涂金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建锋、李海军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涂金莲于2011年2月5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涂金莲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涂金莲,系申请人之母。于2011年2月5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发出寻找涂金莲的公告,并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涂金莲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涂金莲离家出走已长达四年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建锋、李海军作为被申请人涂金莲之子,申请宣告涂金莲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涂金莲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李建锋、李海军的监护人李良福为失踪人涂金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蒲继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龙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