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黎海萍与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009号原告黎海萍。委托代理人林运文,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海萍诉被告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海萍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梁斌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黎海萍负担。审判员黄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黄振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