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群兰与王正迁、王生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兰,王正迁,王生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24号原告:陈群兰。被告:王正迁。被告:王生梅。原告陈群兰与被告王正迁、王生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相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春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芮孟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