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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群兰与王正迁、王生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兰,王正迁,王生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24号原告:陈群兰。被告:王正迁。被告:王生梅。原告陈群兰与被告王正迁、王生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相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春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芮孟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