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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亮、夏晓华与夏晓华、唐玲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夏晓华,唐玲洁,夏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235号原告:陈亮。被告:夏晓华。被告:唐玲洁。被告:夏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夏晓华、唐玲洁、夏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48元,减半收取78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陈亮负担。审 判 员  余积祉人民陪审员  王木香人民陪审员  汪自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段俊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