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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桂芝与杨清明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枝,杨清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01号原告杨桂枝,女,出生于1947年9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书定,河南省新密市大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清明,男,6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枝诉被告杨清明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枝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富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