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桂芝与杨清明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枝,杨清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01号原告杨桂枝,女,出生于1947年9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书定,河南省新密市大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清明,男,6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枝诉被告杨清明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枝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富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