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曹美阁与葛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美阁,葛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曹美阁。被告:葛印,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美阁与被告葛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葛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美阁撤回对被告葛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曹美阁负担。审 判 长 郭潇虹审 判 员 姚建华人民陪审员 杨中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亚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