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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增田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增田,徐淑兰,刘海东,刘海芳,刘超,王占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3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增田(曾用名王海泉、王海全),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淑兰,女,1942年5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海东,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被上诉人):刘海芳,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超,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占山,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增田因与被申请人徐淑兰、刘海东、刘海芳、刘超、王占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增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怀柔镇葛各庄村16号院内5间正房全部是王增田的。被申请人提供的《房产协议书》和2004年11月的《协议书》是伪造的。综上,我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二审法院采信徐淑兰等主张的分家事实并据此确定涉案房屋东侧二间半为王友田遗产正确。王增田虽对二���协议书上自己的签字不予认可,但经法官释明后其明确表示不再申请鉴定,一、二审法院认定王增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综上,王增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增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