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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曹建生、窦晓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曹建生,窦晓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01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3787246-0。负责人周启正,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媛、蔡慧红,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生,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告窦晓旭,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曹建生、窦晓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罗彬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辉东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