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杜文与何龙浩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何龙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139号原告:杜文,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李海根,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龙浩,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十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诉被告何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杜文负担。审判员 李明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