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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吴良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被执行人吴良。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吴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08.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符秋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