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书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书培,北京科星稀土复合肥产销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313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书培,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科星稀土复合肥产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氮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希永,经理。再审申请人陈书培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科星稀土复合肥产销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0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书培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显失不公,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北京科星稀土复合肥产销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书培在(2004)大民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中同意将17.2亩土地腾退、返还给前辛庄村委会。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判决驳回陈书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申请人陈书培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陈书培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书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书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