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臣与被执行人高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臣,高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王臣,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高国海,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臣与被执行人高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国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但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文亮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