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程显柱申请王旭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显柱,王旭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281-1号申请人程显柱,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旭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显柱与被执行人王旭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商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