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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付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刑初字第40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逮捕。现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下午,在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大付庄村内,因其爷爷付某己与本村村民付某辛发生矛盾,遂与付兴建、付长诚、付兴绵(均另案处理)强行进入到付某辛家中,将付某辛家中停放的面包车及堂屋内物品砸坏,并将付某辛、付某辛的女儿付某壬、付某辛的女婿马某打伤,经鉴定三人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付某辛、付某壬、马某的陈述;3、证人付某乙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下午,在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大付庄村内,因其爷爷付某己与本村村民付某辛发生矛盾,遂与付兴建、付长诚、付兴绵(均在逃)强行进入到付某辛家中,将付某辛家中停放的面包车及堂屋内物品砸坏,并将付某辛、付某辛的女儿付某壬、付某辛的女婿马某打伤,经鉴定三人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付某甲及涉案人员付兴建、付长诚、付兴绵赔偿被害人付某辛、付某壬、马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材料在案为证:(一)书证1、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甲出生于1990年11月13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付某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3、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沙土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甲在案发前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4、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沙土派出所出具的在逃证明,证实涉案人员付兴建、付长城、付兴绵在逃的事实。5、牡丹区沙土镇锦程汽修汽配门市出具的收据,证明汽车的毁损价值共计人民币410元。6、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7、调解协议及收条,证明被告人付某甲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付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3月21日16时许,同村居民付兴建、付某甲、付兴绵、付长诚等人到其婶子付某辛家中将其妹妹付某壬、其婶子付某辛、其妹夫马某殴打致伤,并将家中停放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给砸了的事实。2、证人苑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其见付兴建拿砖朝付长环家门底扔去,其赶到付长环家听到里面有骂的声音,从大门口看到付兴建、四记、付兴建的儿子、付兴绵还有两个男子和付长环的妻子、付长环女儿付某壬、女婿在院子里正打着,其见付某环的女婿右眼淌血了,付某环的妻子和女儿付某壬被对方打倒在地的事实。3、证人付某丙、付某丁证言,证明其到付某环家门口看见付长环家的大门被反锁了,门口一群人喊门,过了有两分钟大门被谁打开了,我看见付兴建、四记、还有两个男子和付某环的妻子、女儿付某壬、女婿在院子打着,其见付某环的女婿右眼淌血了。付某环的妻子和女儿付某壬被对方打倒在地的事实。4、证人付某戊证言,证明其看见付长诚、付兴建、付某甲等四个人进到付某辛家中,这个时候付某辛家中的院墙大门就被关上了,付某辛家大门口还站着至少有4个人,有付某己的对象李秀珍、付某己的儿媳妇的事实。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去时大门被关上了,里面有打架声,本村的付某乙将大门打开后,其看见付兴建和他儿子打付某壬,付某壬的丈夫马某的右眼被打破流着血,付兴建的四叔四记和付兴建的母亲打其四婶子,当时付兴建、付某甲、付长诚、付兴绵在其四婶子院子里面的事实。6、证人付某己证言,证明2015年3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其和本村付长环的妻子发生矛盾厮打了,其妻子和儿子付兴建和孙子付某甲去付某环家说理,还打架了的事实。7、证人付某庚证言,证明2015年3月21日下午其父亲付某己与付某环的老婆发生矛盾,付某环的老婆把其父亲打了,其大哥付兴建和付某甲去付某环家论理,后双方打起来的事实。8、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21日下午4时许,其见付兴建和他儿子打付某壬,付某壬的丈夫马季福的右眼被打破流着血,付兴建的四叔四记和付兴建的母亲打其四婶子,后被人拉开的事实。(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付某辛陈述,证明2015年3月21日下午3时许其和本村村民付某己发生矛盾厮打,到了下午4时许,付某己的大儿子付兴建,付兴建的儿子、妻子、母亲、付兴建的四叔付长诚、付兴建的堂兄弟付兴锦去其家闹事,并把其、女儿付某壬、女婿马某三人打伤了的事实。2、被害人马某陈述,证明2015年3月21日下午4时许,有4个男子到其母亲付某辛家中将其、母亲付某辛、其对象付某壬给打了,将其母亲付某辛家中停放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给砸了并且将堂屋中的桌子掀翻了的事实。3、被害人付某壬陈述,证明2015年3月21日下午4时许,其在母亲付某辛家中,同村的居民付兴建、付某甲、付兴绵、付长诚等人到其母亲付某辛家中将其、母亲付某辛、其丈夫马某给打了,并且将家中停放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给砸了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付某甲供述,证明2015年3月21日下午4点时许,其奶奶李秀珍对其说其爷爷付某己被付某环的妻子打了,让其去看看,其和父亲付兴建等人到付某环家后与付某环的对象、女儿、女婿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了,其也受伤了的事实。(五)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付某辛、付某壬、马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被告人付某甲及付某己的损伤均为轻微伤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机关依法提取,互相印证,且形式、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真实,法庭对其证明效力和证明内容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吴海涛人民陪审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