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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金光辉等诉被告金顺福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金某某,男,1958年9月2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原告:金某乙,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延吉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某丙,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金某戊,女,1955年11月24日生,朝鲜族,延边建材厂退休工人,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某己男,1945年2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金某乙与被告金某戊之间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金某乙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金某乙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金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0元,减半收取3420元(原告已预交6840元),由原告金某某、金某乙负担。审判长 金 哲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刘凤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