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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02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华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奇华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奇华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奇华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奇华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