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村某组.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息合计3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本案诉讼费7300元等,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该公司未主动按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该判决于2015年6月27日生效,于2015年7月7日履行期限届满)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404620元【即应付借款本息390000元、逾期付款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1570元(从2015年7月7日计算止7月30日)、垫付的本案诉讼费7300元、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750元】,后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其送达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接收,并未提出异议。现该款申请执行人要求领取,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