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邵利红与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利红,庾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邵利红。委托代理人葛凤鸣,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照努。被告庾勇。委托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校江,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利红诉被告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利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利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凤鸣、被告庾勇的委托代理人黄校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利红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万元及支付利息2万元合计1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庾勇辩称:借款是事实,根据被告收集的银行回单显示被告向原告归还了本金196000元,在借款前被告曾为原告支付购房款4万元,装修款52000元,被告主张应与借款本金相抵扣。被告还向原告归还过其他借款本金,但因时间长相关证据需要异地收集,被告申请庭后补充。利息部分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不予认可。在证据补充后,被告已不结欠原告任何钱。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庾勇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邵利红借款20万元。同时,庾勇向邵利红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向邵丽红借款人民币贰拾万正(200000元),到二零壹叁年四月1日归还。借款人庾勇××借款日期2013.4.1”。2013年4月18日,被告庾勇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邵利红借款10万元。同时,庾勇向邵利红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向邵丽红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正(100000元),到二○一三年四月一八日归还。借款人庾勇2013.4.18”。后被告庾勇于2013年9月30日归还了原告10万元,2014年8月26日归还了原告10000元,2014年9月4日归还了原告50000元,2015年2月3日归还了原告30000元,2015年3月19日归还了原告6000元,合计归还原告196000元。余款104000元未能归还,原告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审理中,原告邵利红自认出借给被告庾勇款项的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之前给付的款项均认可为归还借款本金。主张的利息为从201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本金以104000元为标准。审理中,被告庾勇认可借款借期为1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不存在支付利息、承担定金违约金、高利贷利息。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熟市户籍信息证明、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转账交易回单位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庾勇向原告邵利红借款3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应当归还借款的金额,原告认为是14万元本金及2万元利息,现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以后已归还原告196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当时约定有利息也认可收到的款项系归还的本金,故本院认定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196000元,因此借款余款本院确定为104000元。现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责任在被告。现原告主张以本金104000元为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碍难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庾勇归还原告邵利红借款人民币104000元,并支付原告以本金104000元为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邵利红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邵利红负担612.50元,被告庾勇负担1137.5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137.50元由被告庾勇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庾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