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617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运礼与孙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617一1号申请执行人:王运礼,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玉勇,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王运礼与孙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孙玉勇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11000元,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55000元,权利人王运礼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玉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号小型比亚迪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玉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3Q0**号小型比亚迪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