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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戴重春与郑全进、于爱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13号原告:戴重春。委托代理人:胡律学、李红良,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全进。被告:于爱芳。被告: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郑全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重春与被告郑全进、被告于爱芳及被告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重春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全进、被告于爱芳及被告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物,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戴重春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重春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全进、被告于爱芳及被告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物;二、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曹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