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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太足与胡辉、殷建雄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太足,胡辉,殷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58号申请人:韩太足。被申请人:胡辉。被申请人:殷建雄。2015年8月19日,申请人韩太足以被申请人胡辉、殷建雄拖欠其运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121077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两被申请人在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渝万铁路土建二标项目经理部的110万元货款。申请人韩太足向本院提供了5万元的现金担保,另王碧琼自愿以其所有的“渝忠客2180”轮为韩太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太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人韩太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王碧琼所有的“渝忠客2180”轮所有权予以冻结;三、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胡辉、殷建雄在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渝万铁路土建二标项目经理部的110万元货款。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