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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忠与台州市椒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台州市椒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85号原告:陈忠,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仓区。委托代理人:李超,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维和,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台州市椒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滨江路江南绿洲1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李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与被告台州市椒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不再预交诉讼费,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华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汪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