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赵某、王某、谢某某、潘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王某,谢某某,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2014年12月2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0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男,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大荔县苏村镇。2014年12月3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0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辩护人郑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苏村镇。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被告谢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陕西省大荔县下寨镇。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潘某,男,1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陕西省大荔县苏村镇。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字(2015)第56号、第96号起诉书分别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赵某、王某、谢某某、潘某犯寻衅滋事罪,先后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由审判员毕发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党树兴、人民陪审员左剑波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同生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21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因怀疑其妻谢添与李志杰有不正当关系,遂伙同赵某、谢某某、王某、潘某、赵武(已作行政处罚)经事先预谋,酒后该五人由赵某驾驶黄某某的白色吉利小轿车窜至大荔县下寨镇张家村2组黄随心(李志杰丈人)家中,黄某某、赵某等六人不问事由,在黄随心家中乱砸,在打砸过程中,赵某、王某手持木棍将黄随心脸部、右腿打伤,王某造成黄随心右腿骨折。经鉴定,黄随心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黄随心家中物品损失为4184元。检察机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伤情鉴定意见书等。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黄某某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3、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劣迹。案发后,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很好,应酌情从轻处罚。4、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亦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中,受害人李林是有过错的。2、被告人赵某应是本案中的从犯。3、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受害具所造成的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4、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劣迹前科,应对其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21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因怀疑其妻谢添与李志杰(又名李林)有不正当关系,遂伙同赵某、谢某某、王某、潘某、赵武(已作行政处罚)经事先预谋,酒后,该五人由赵某驾驶黄某某的白色吉利小轿车窜至大荔县下寨镇张家村二组黄随心(李志杰之岳父)家中,黄某某、赵某等五人将黄随心家的窗户玻璃砸破碎、电动摩托车和电冰箱蹬倒在地,将院内停放的货车前挡风玻璃砸毁;在打砸过程中,赵某、手持木棍将黄随心脸部打伤,王某持木棍致黄随心右腿骨折。经鉴定,黄随心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黄随心家中物品损失为418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4年11月20日22时许,大荔县公安局下寨派出所接到大荔县下寨镇张家村2组黄随心报警,称其在家中被赵某、黄某某等五名男子打伤,家中物品被砸。于当日受理治安案件查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黄随心之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于2014年11月26日以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2日晚,临渭公安分局交斜派出所在大荔县苏村镇街道一饭店内将正在聚餐的黄某某抓获。2014年12月30日,大荔县公安局下寨派出所在赵某家中将其抓获。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潘某均到大荔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2、户籍证明。王某,男,生于1992年3月22日,身份证号码:610523199203226912;谢某某,男,生于1984年2月10日,身份证号码:610523198402106097;潘某,男,生于1991年7月12日,身份证号码:610523199107126911;3、协议书及谅解书、领条。证明受害人黄随心与五被告人达成协议,五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已全部领取,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二)证人证言证人赵武证言。2014年11月20日晚上18点左右,他和赵某、王某、潘某、谢某某一块吃饭,之后谢某某他妹夫黄某某来了,喝酒喝到22时左右,谢某某和黄某某就先出去了,过了一会赵某就接了一个电话,接完电话赵某就让王某和潘某从农家乐外面准备好棍,这时他才知道是要去打架,就开着车往张家方向走,走到槐园村和沙洼村的交界处,谢某某和黄某某就在路边等他,就一起坐到黄某某的车上,一起去了张家村一家门口,谢某某和黄某某先下车敲这家人西边窗户的玻璃,把窗户下面的一排玻璃敲碎了,谢某某就过去砸东边窗户上的玻璃,这时黄某某又走到门口用脚把大门蹬开,他们就都往这家人屋里走,他最后一个进去,进去后,黄某某就用脚把东边大厅里电摩和冰箱都蹬倒了,王某和谢某某、潘某、赵某就走到了西边的由北向南的第一个房子门口,有一个女的在房子的床上坐着,这时,从后面房子走过来一个老汉,这个老汉就走到了赵某和谢某某跟前问是干啥的,谢某某和赵某就进了西边亮灯的房间,这个老汉也进了房间,这时,王某和潘某就用手中的棍去敲院子一辆货车的前挡风玻璃,把玻璃敲破后,王某就到西边的房子门口,他看见赵某拿着木棍在这个男子的头上打了一下,这个男子就顺势倒在了房子的地上,王某就用手中的铁棍在这个男子的右腿上打了一下,打完后王某就往大门外走,赵某就用木棍将这间房子上面的玻璃打碎了,碎玻璃掉了一地。赵某就进到房间干了什么他没有看见,这时,他们就就开车走了。(三)受害人陈述。受害人黄随心陈述。2014年11月20日晚上九点多,他正在下寨镇张家村二组家中睡觉,听见有砸玻璃的声,就起来看,大门已经被踏开了,进了五个人,准备踏女儿黄永丽的房子门,他过去挡,被人用棍朝头部和腿部各打了一棍,然后有人踏开黄永丽的房门,有两个人进去了,他跟进去坐在地上,觉得脸麻木,腿也很痛,就不知道啥了,后来就被人送到医院了。(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2014年11月20日下午5点做,他和赵某、王某、潘某还有一个人不认识他们五人一起在苏村槐园鱼庄吃饭喝酒,之后他妹夫黄某某也来了,他看他不高兴就问他怎么了,他就说下寨镇张家村的李林把他媳妇欺负了,也就是他妹子,然后他两就商量去找李林,随后赵某也知道这事就想和他们一起去,之后他、赵某、潘某、王某、黄某某,还有那个不认识的人他们就一起去了李林家,到他家后我敲门问李林在不,里面的一个女的说不在,我听声音从大门西边传来,就砸西边的窗玻璃,把窗玻璃都砸烂了,黄某某边骂边踏门,他把门踏开后,他两就进去了,黄某某把大门左侧的电摩和冰箱踏倒,这时一个老汉过来问我们干什么呢,他说找你女婿,老汉说没在,这时赵某就进来走到老汉跟前扇了一巴掌,然后赵某拿了一双靴子砸李林他媳妇,老汉就准备回房子,赵某就用棍子打老汉,老汉坐倒在这房子门口,门框上的玻璃烂了掉了下来把老汉的脸能烂了,赵某此时用脚在老汉肩膀上踏了一脚,这时候村上的人来了,他就喊赶紧走,他们就开车走了。2、被告人王某供述。2014年11月20日晚上18时左右,他、赵某、潘某、赵武、谢某某五人一起吃饭时,谢某某说他妹夫黄某某一会过来,之后六人就一起喝酒喝到22时,完后,谢某某和黄某某先出去了,过来会,谢某某给赵某打电话,赵某就让他和潘某从农家乐的里面准备好棍,之后他们四人就上了赵武的奔腾B50小轿车,往张家方向走,在车上赵某把事情就给我们说了,黄某某和谢某某在路边等我们,我破门就一起去了李林他丈人家,谢某某先下车敲门,没人答应,黄某某就用脚蹬大门,没蹬开,就去敲窗户下面的一排玻璃,谢某某就过去砸东边的玻璃,这时黄某某又去蹬大门,把大门蹬开了,我们就进去了,黄某某进去后就用脚去蹬东边大厅里的电摩和冰箱,这时从后面房子走过来一个老汉问我们干什么呢,说着,谢某某就进了西边亮灯的房间,这个老汉也进了房间,他就用手中的铁棍去敲院子里一辆货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后,他就去了西边的房子,看见赵某用手打了老汉一耳光,接着赵某从潘某手中把木棍要过来在那个老汉的头上打了一下,老汉就顺势倒在了房子的地上,他就用手中的铁棍在老汉的右腿上打了一下,打完我就往大门走,赵某就用木棍将这间房子上面的玻璃打碎了,之后进到房间捡起房子那个女的的鞋子扔床上的女的,完后我们就往大门外面走,他们看见有些群众过来了,赵某就开车拉着我们跑了。3、被告人潘某供述。2014年11月分的一天下午他和赵某、王某、赵武、谢某某一起吃饭,之后黄某某来了他媳妇和张家村一户人家的上门女婿好上了,谢某某也很不高兴,因为黄某某的媳妇就是谢某某的亲妹子,之后,谢某某和黄某某就先走了,赵某让他们拿上棍和他出去办个事,他们就在农家乐一人找了一个棍就开车走了,之后看见谢某某和黄某某在公路边等他们,他们六个人就开着黄某某的车去了张家村那个上门女婿家,到了后,谢某某先下车去敲那户人家的大门,敲了几下没有反应,黄某某就下车砸大门西侧的窗户玻璃,谢某某一看,也开始砸大门东侧的窗户玻璃,随后他们两又用脚蹬门,蹬了几下门就被蹬开了,他两就直接进大门里面,他和王某手里还拿着从农家乐带来的棍,一进门就看见一个老汉,老汉问干什么,谢某某和黄某某就对老汉说找他女婿,老汉说他女婿不在家,刚说完,赵某就从我手里夺过棍子直接朝老汉脸上打了一下,棍子都打成两截了,之后赵某把老汉打的躺在了地上,老汉的脸当时就流血了,赵某嫌我拿着棍子不动手,还骂我,我就拿上棍子开始砸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没有打烂,之后王某拿着铁棍给砸烂了,我们走的时候,谢某某给老汉的女儿说了一句话,我们就上车走了,上车时候还看到村上的人都来了。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14年11月20日晚上,他和谢某某、赵某、王某、潘某,还有赵某的一个朋友,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在一块喝酒完后,因李林和我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他们五个人就去了张家村李林他丈人家把李林他丈人打了,还把屋子里的物品砸了。5、被告人赵某供述。2014年11月20日晚上,他和谢某某、黄某某、王某、潘某在一块喝酒完后,他们五个人就去了张家村李林他丈人家,黄某某和谢某某先开着黄某某的车往张家方向走,我和潘某、王某、赵武开的赵武的车就跟着他两,走到槐园村和沙洼村交界的路边,黄某某把车停在了路边,让他们上车,他们就一起去了张家村李林家,把李林他丈人打了,还把屋子里的物品砸了。(五)鉴定结论及告知笔录。大荔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黄随心家里的物品损失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结论是4184元;大荔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黄随心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黄随心的伤属轻伤一级,并告知了各被告人,各被告人均无异议,且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赵某、谢某某、王某、潘某等人经事先预谋,伤害他人且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赵某、谢某某、王某、潘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赵某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潘某为积极参加实施犯罪,在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另外,本案五名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害人已经提出谅解,可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发印审 判 员 党树兴人民陪审员 左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