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民初字第4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琪与临沂市兴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琪,临沂市兴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4035号原告张琪,居民。被告临沂市兴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43号。法定代表人陈际科。委托代理人侯倩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玉萍,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713号鲁通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王宏杰。原告张琪与被告临沂市兴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张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本案原告张琪负担。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