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509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审判员班碧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黄杰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