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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南国明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国明,南国贤,南懿真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3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国明,女,1945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莫野,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国贤,男,1941年11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懿真(曾用名南弋真),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南国贤,男,1941年11月5日出生,系南懿真之父。再审申请人南国明与南国贤、南懿真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3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国明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南国贤要求南国明退回的款项6.3405.81元,性质是借款不是购房款,借款可以返还。南国贤、南懿真没有履行相关的抚养义务,所以不能享有遗赠抚养协议所赋予的权利,不是房屋的共有权人。本案案件管辖存在问题,程序违法。南国贤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3718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南国贤、南懿真的一审诉求;诉讼费用由南国贤、南懿真承担。南国贤、南懿真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南国明的再审请求。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争房屋的房款6.3405.81元是由南国贤和南懿真共同支付的,不是借款。本院认为:南国明与南国贤、南懿真之间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加以遵守。南国明主张《遗赠抚养协议书》上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字,缺乏证据证明。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了由南懿真为南国明结清522房屋的全部欠款,南国贤、南懿真根据约定将6.3405.81元支付了亚华源泉公司,可以认定南国贤、南懿真履行了约定的支付房款义务,南国明主张6.3405.81元系借款,缺乏证据证明。南国贤作为房款实际支付人,具备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南国明返还房款的主体资格。南国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相关规定,南国明在本案中提出管辖存在问题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南国明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南国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国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立明审 判 员  符忠良代理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