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假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敬磊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敬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假字第2294号罪犯张敬磊,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了(2009)海刑初字第19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敬磊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49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5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对罪犯张敬磊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张敬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张敬磊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敬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敬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敬磊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