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498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冯素燕,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王某乙。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常因琐事发生口角,自2010年8月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被告已于2012年5月11日在邯郸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故原告无权再提起离婚之诉,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段红祥审判员申素霞人民陪审员窦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武晓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