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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维红与曹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红,曹文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15号原告:陈维红,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曹文启,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红诉被告曹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红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文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