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维红与曹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红,曹文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15号原告:陈维红,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曹文启,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红诉被告曹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红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文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