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张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段晋军审判员 郝丽军陪审员 段占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田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