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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张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段晋军审判员  郝丽军陪审员  段占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田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