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67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夫妻关系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