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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67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夫妻关系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