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9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晶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望都一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维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民,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晶,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7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撤回本案之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丹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付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怡然书记员张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