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5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孟浩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978号罪犯孟浩,男,汉族,1996年1月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相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四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孟浩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孟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孟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浩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