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姜蕊与赵捷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蕊,赵捷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反诉被告):姜蕊,女,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反诉原告):赵捷敏,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柏乡县南阳学区教师,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姜蕊诉被告(反诉原告)赵捷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蕊及反诉原告赵捷敏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蕊及反诉原告赵捷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蕊及反诉原告赵捷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姜蕊及反诉原告赵捷敏负担25元。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俊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