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石松与张应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94-2号原告:王石松,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方阔,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晶,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应侠,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石松诉被告张应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石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张应侠银行存款1557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张应侠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区某房屋,同时冻结了担保人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5721元。2015年8月20日,原告王石松向本院提出撤诉,同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应侠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某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5721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