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如发、李月娇、黄淑莹、徐家铭与���宁宁、梁平乐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如发,徐XX,李月娇,黄XX,梁平乐,梁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徐如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X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月娇,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黄XX,女,汉族。被执行人:梁平乐,男,汉族。被���行人:梁宁宁,男,汉族,1971年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关于徐如发,李月娇,黄淑莹,徐家铭申请执行梁宁宁,梁平乐权属、侵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生效判决书,梁平乐支付赔偿款给徐如发,李月娇,黄淑莹,徐家铭292954.45元,梁宁宁支付赔偿给徐如发、李月娇、黄淑莹、徐家铭101889.19元,共同承担垫付的诉讼费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财产进行查询,除交通肇事车辆外,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除交通肇事车辆外,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37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斯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