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9日,汉族。被告黄某某,女,生于1980年10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