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执字第5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东亮与哈尔滨金帆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李新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亮,哈尔滨金帆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李新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574-5号申请执行人杨东亮,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金帆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街93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新洪。申请执行人杨东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金帆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李新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东亮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保证人李奎刚、蔡云海在银行的存款共计57万元整扣划至本院,但未满足本案执行标的,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5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东亮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金帆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李新洪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