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清(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效频与宁波北仑辉晓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效频,宁波北仑辉晓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朱江,张斌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清(预)字第2号申请人:李效频。委托代理人:洪华龙,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北仑辉晓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第三人:朱江。第三人:张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效频与被申请人宁波北仑辉晓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江、张斌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中,申请人李效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宁波北仑辉晓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效频撤回对被申请人宁波北仑辉晓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效频撤回对被申请人宁波北仑辉晓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清算的申请。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