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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伟与刘二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伟,刘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陆伟,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刘二刚,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伟与被执行人刘二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陆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