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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09

案件名称

涂德祥与王明兴、郑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德祥,王明兴,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622号原告:涂德祥,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王明兴,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郑伟,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0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涂德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明兴、郑伟在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的股权(王明兴25.5%、郑伟25%)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罗琳名下位于汉阳区翠微新城31-35号(翠微新城18栋)35单元9层902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建筑面积:141.8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韩宇 关注公众号“”